第一章總則
一、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學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之定義如下:
(一)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 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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