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且獲學校許可,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至大陸委員會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
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簡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簡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相關如附件)
檢附相關法令及通報表件,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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