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且獲學校許可,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至大陸委員會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
- 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簡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簡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相關如附件)
- 檢附相關法令及通報表件,請參閱。
定義「特定身分人員」增訂第3點第2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如附檔):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