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婦幼發展局114年10月1日桃婦康字第1140021881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3年7月1日推動兒童發展篩檢服 務,提供未滿7歲之兒童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該服務係針對7歲以下幼童,享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透過接受標準化篩檢工具訓練的醫生,於兒童發展關鍵年齡提供完整 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三、為提升「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利用率,針對未篩檢個案進行關懷,並提醒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善用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每階段各補助1次篩檢服務,家長須攜帶「兒童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至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合約院所進行篩檢服務。
四、本案兒童發展篩檢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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