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52202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090135161號函辦理。 二、本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係由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13項移列,其立法意旨係考量100 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101年1月1日之日起轉換 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者;及符合本條例第40條規定 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101年1月1日之日起繼續 任職者,渠等於幼托整合前即得於5歲幼兒班級進行教學工 作,為避免其因法令更迭而無法繼續於該班級任教,基於 其幼教現場教保經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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