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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淑芬 - 幼兒園 | 2020-11-25 | 點閱數: 59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52202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090135161號函辦理。 二、本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係由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13項移列,其立法意旨係考量100 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101年1月1日之日起轉換 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者;及符合本條例第40條規定 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101年1月1日之日起繼續 任職者,渠等於幼托整合前即得於5歲幼兒班級進行教學工 作,為避免其因法令更迭而無法繼續於該班級任教,基於 其幼教現場教保經驗豐富,又為兼顧5歲幼兒班級課程設計

與教學能力強化之必要性,爰同意是類持續於現場進行教 保服務工作者,且不限任職於原園所,倘於114年7月31日 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於取得修畢幼兒園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及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前,仍得於幼 兒園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進行教保服務工作。 三、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 員,得於偏鄉(偏遠)地區任教並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考 量渠等代理人員於偏鄉(偏遠)地區任教之期間,仍繼續 在職並進行教保服務工作,與本條例第41條之立法意旨尚 無違背,得適用本條例第41條之規定。

113年度宋屋模範生0327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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