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4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
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時間自當年度一月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所稱申請人,指年滿二十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
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三、 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 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
(二) 電腦軟體。
(三)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 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不得省略 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 購買憑證 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 申請人 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六) 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 印領清單。
(八) 補助實物照片。
其餘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