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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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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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10005778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 (376735100E_1100057788_ATTACH1.pdf) |
主旨: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海洋教育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75911B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75911C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