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83495號函辦理。 |
| 二、 | 為利環境部有效稽查及管考,請學校利用環境部8大公害陳情受理管道通報校園之空氣污染陳情案件,並記載下列事項: |
| (一) | 向受理人員告知或於網頁及APP之陳情備註註明為「校園通報」陳情案件。 |
| (二) | 說明污染案件之事、時、地、物資訊,如發生時間或是否於特定時間發生、該狀況是否具持續性及味道特質...等,俾有助於稽查人員掌握資訊;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如查有污染違規情節,且其對學校有影響,將從重處罰。 |
| 三、 | 檢附本案相關資料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