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通報
一、為辦理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於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20日止,請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向人事室申請(申請表可至本校網站-人事室公告-下載使用)。
二、應檢附證件如下:
(一)填寫申請表。
(二)繳費收據正本
1.國中小學免附,但就讀私立國中小應附繳費收據正本以查驗是否獲減免學雜費。
2.如係繳交繳費收據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
3.如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申領規定:
(一)因具原住民子女身分、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致獲政府相關單位就學補助,或因其他情形獲減免學雜費等情形,發給標準請參閱申請表說明五規定辦理。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領取私立高中學雜費補助(若持原校繳回證明單據則不在此限者),或因12年國教政策免學費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七)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教育部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顯示「行政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款,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教育部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
四、本通知及申請表業置於本校校內網站,惠請同仁自行下載或於人事室洽取申請表辦理申請。
五、相關規定詳如附件公文,如有任何疑義請隨時洽人事室。
此致
本校各正式教職員工
人事室 敬啟
中華民國11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