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 辦理。
二、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 第14條之1條、
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 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
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
下罰鍰。
三、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 下載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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