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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校(園)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依該法第35條規定,於工 作時間內施予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之措施,免予至差勤系統 簽到退,請查照並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本局推動差勤系統上線,僅廢除紙本作業,各校(園)如為 因應勞動檢查,不應以差勤系統作為控管工具,應以其他 方式佐證,以免衍生勞資爭議或增加該類人員工作心理壓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