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衛生福利部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研習目的為使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少權利之實現,且對兒童權利公約內容有所認識,將兒權概念規劃及運用於業務中,進而促進兒權保障及專業知能。 三、檢送桃園市109年度國際公約研習課程-兒童權利公約(CRC)基礎、進階課程教育訓練簡章各1份。
●112宋屋國小遺失物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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