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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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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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000606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76735100E_1100060695_ATTACH1.pdf、376735100E_1100060695_ATTACH2.pdf、376735100E_1100060695_ATTACH3.pdf、376735100E_1100060695_ATTACH4.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業經該署於110年7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1101080167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2501號函辦理。 |
二、 | 為提升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爰推行自主管理標章,以鼓勵公私場所投入自主管理工作。 |
三、 | 旨揭要點共18點,明定公私場所之自主管理標章分級、申請、審查、使用管理等事項。凡申請標章,應營造優質室內空氣品質,據以執行維護管理計畫,並委請該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進行檢測後,出具合格檢測報告,可申請標章,如符合本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
四、 | 為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實質上更可得到發放環保綠點,亦可獲該署表揚,提升民眾對場所滿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