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 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 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 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C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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