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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1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許妤馨
電話: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5559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500820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八 (376735100E_1150082003_ATTACH1.pdf、376735100E_1150082003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民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請貴校(園)加強宣導及督促所屬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5年8月27日臺教人(一)字第1150087887號書函辦理。
二、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 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四、 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另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五、 此外,依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並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六、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5)年8月20日發布,並將於同年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貴校(園)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同仁應確實遵守前開相關規定,以維護教育專業及校園中立環境。
七、 另為利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參,請善予利用。
八、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