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請轉 知貴轄社會局(處)、衛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據
以實施,加強落實照顧有急難需求之民眾,發揮即時性經 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請查照。
說明:查部分縣市急難救助規定已多年未修正,建請貴府依需要 評估調整急難救助給付標準。
壹、緣起: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 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 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 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 立自助目標。
貳、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 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參、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 關懷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執行、核定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伍、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 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 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