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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依據巿府114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0255942號函請學校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9條規定,完成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規定之訂定事宜,茲檢送「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及附件、暨「宋屋國小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各乙份,如附件,本案並因應情勢及法令變動,隨時作滾動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