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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12-26 | 點閱數: 114
一.有關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依據本府旨揭修要點第九點規定: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二.本校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請於113年12月31日前檢附 1.教師證 2.大學以上畢業証書 3.各年度聘書 4.各次敘薪通知書 5.各次離職或服務証明書(需註記服務成績優良) 及填具教育實習或折抵教育實習年資暨擬提敘職前年資明細表(如附檔) 交本校人事室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12-09 | 點閱數: 137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111年5月2日府人考字第1110099044號函訂定 113年12月6日府人考字第1130345424號函修正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測量助理及約用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