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111年5月2日府人考字第1110099044號函訂定
113年12月6日府人考字第1130345424號函修正
(一)員工:指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測量助理及約用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書面提出者,應撰具申訴書(如附件二)。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申訴紀錄(如附件三),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如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四)。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依第一項提出申訴者,應於事件發生起一年內為之,如屬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案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專案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轉請召集人於七個工作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提專案小組審議。
(三)申訴案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
(四)專案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申訴決定函復當事人時,應同時檢送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五)副知其上級機關及本府人事處。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決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審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處理申訴案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專案小組申請迴避,專案小組審議之准駁決定應以書面附記理由通知當事人;被申請迴避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在專案小組就該申請案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調查、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專案小組命其迴避。
十二、職場霸凌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者,專案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三、各機關學校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或本府教育局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四、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各機關學校倘另定有防治與申訴作業規定,於不牴觸本注意事項之範圍內,從其規定;無相關規定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校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專責處理單位或人員:人事室主任
申訴之電話:4933654轉710
申訴電子信箱:melin092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