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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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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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0007616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76735100E_1100076167_ATTACH1.pdf、376735100E_1100076167_ATTACH2.pdf、376735100E_1100076167_ATTACH3.pdf、376735100E_1100076167_ATTACH4.pdf、376735100E_1100076167_ATTACH5.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業於110年8月20日以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號公告,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1310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事項修正重點摘錄: |
(一) | 公告事項法源依據修正:配合公告指定硝酸銨及氟化氫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列依據條次。 |
(二) | 納管硝酸銨:訂定硝酸銨管制濃度80 w/w %、分級運作量50,000公斤,管制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110年10月1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每月完成申報。配合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辦理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
(三) | 納管氫氟酸:訂定氟化氫管制濃度0.1 w/w %、分級運作量300公斤,並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採分級管理。 |
1、 | 含量達管制濃度0.1 w/w %以上未達10 w/w %物質或物品應標示。 |
2、 | 含濃度10 w/w %以上者,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紀錄申報、標示及備妥安全資料表等,且運作達分級運作量以上,應遵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規定。 |
3、 | 另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增訂含氟化氫容器、包裝標示最小尺寸規定。 |
(四) | 硝酸銨屬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逕依其規定辦理,不受毒管法管制。 |
(五) | 軍事機關及學術機構運作硝酸銨用於軍事、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者,及軍事機關運作氟化氫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不受管制。 |
(六) | 訂定硝酸銨及氟化氫於規定期限應完成相關事項。 |
三、 | 有關學術機構運作氫氟酸之記錄、申報之應辦事項,依循本部109年7月3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59856B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28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