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營養師 王妟伃 電話:03-3322101#7451 電子信箱:health888999@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000614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376735100E_1100061490_ATTACH1.pdf、376735100E_1100061490_ATTACH2.pdf、376735100E_1100061490_ATTACH3.pdf) |
主旨: | 有關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5796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標準係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4項授權訂定。 |
三、 | 檢附教育部函文及修正條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