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21日府交運字第1110348858號函暨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綜合規劃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