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110年本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凡連續服務教(公)職至110年7月31日止,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者,請於110年3月9日(星期二)以前,攜帶教師證及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正本,向人事室辦理登記。(曾任私立學校年資可併計)。
說明:注意事項,如下。
注意事項:
一、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一) 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二) 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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