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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雯 - 幼兒園 | 2024-03-25 | 點閱數: 101

主旨:有關本市113年度上半年(113年1月至7月)受理幼兒園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申請,惠請協助宣導並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辦理。
二、自108學年度起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就讀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免繳費,爰是類幼兒不得再請領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並已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者,倘同時符合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資格,可併同請領。
三、旨揭補助對象為107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並就讀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除外)。
(二) 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就讀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幼兒園。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 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及就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寄養家庭父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 就讀本市市立幼兒園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由幼兒就讀之幼兒園先行以補助款額度抵扣就學費用,並協助家長檢附應備文件統一向該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領有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經濟弱勢幼生午餐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及學前特教補助),需擇一請領補助或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
六、113年度上半年補助期間為113年1月至7月(補助月份依實際就讀月份計),每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補助款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七、各園開學與結業日期不一,為確保民眾申請權益,請提醒民眾相關收據應標註繳費收托起訖年月日並加蓋園長職名章,俾利核算補助款。
八、請貴公所受理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人之相關資料並完成初審核章,將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26日(星期五)前寄至本局收發 室或送至臨時辦公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97號4 樓)(免備文)。
九、副本抄送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請務必轉知幼兒家長知悉,並請家長於期限內逕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十、    本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附件表格請至「本局網站

http://www.tyc.edu.tw/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113年度宋屋模範生0327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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