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於113年1月26日「事業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之防爆電氣設備設置作業指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動檢查處113年1月30日桃檢職字第1130001357號函暨職安署113年1月26日勞職安4字第1131400063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內製造、處置及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多屬中小企業,其防爆電氣設備知能不足,多未落實危險區域劃分且據以正確安裝防爆電氣設備,有效防止火災、爆炸災害發生。
三、為協助事業單位強化廠區作業場所之電氣機械、設備或器具使用安全,避免發生火災、爆炸災害,爰編撰「事業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之防爆電氣設備設置作業指引」(如附件),請各勞動檢查機構轉知轄內事業單位,參考前開指引實施危險區域劃分及設置防爆電氣設備,以確保工作場所防爆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災害。
四、檢附本府、勞動部職安署來函及旨揭指引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