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為: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將原請領生育補助之條件「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刪除,「配偶分娩或早產」即可申請生育補助。
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若有以上情形者,請洽人事室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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