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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疑義案。
- 函釋略以: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 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以下簡稱公幼契約 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 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 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 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 茲上開規定係參酌中小學教師起敘及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訂定,爰所稱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於學年度中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晉級。
-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 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 有以上年資之同仁,請於115年9月30日前洽人事室辦理申請改敘,並溯自本函發文日生效;逾期申 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