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前令,請貴校於採購碎紙機時應審慎評估安全設計,
以防範意外發生。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及本市114學年度校園
安全通報事件辦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精神,雇主(學校)應妥為規
劃安全之設備與防護措施,且依同法第29條規定,不得使
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性工作。學生非屬專業操作人員,各
校應落實風險評估,避免學生接觸或操作具捲夾、切割危
險之機具。
三、各校有關機密文件或一般紙張銷毀工作,務必由教職員工
親自執行,嚴禁要求或同意學生自行操作碎紙機等危險設
備。
四、建請本市各級學校,採購碎紙機時,參考下列評估原則:
(一)應審慎評估安全設計,如「具備防觸/感應自動停機功
能」列為採購安全評估指標之一。
(二)全面檢視校內現有之碎紙機具,若屬進紙口可直視鋼刀
且無安全防護機制之高風險機型,應立即加強物理性防
護措施並加註警語,或將其移置於學生絕對無法接觸之
專用辦公空間。
(三)加強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危險機具之安全使用規範。
五、檢附該類具安全疑慮之碎紙機進紙口構造照片(如附
件),供各校檢視比對參考。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