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 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 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 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 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 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