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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淑芬 - 幼兒園 | 2020-09-26 | 點閱數: 363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107420號函辦理。 二、幼兒園學童如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傷害之通報與 處理,係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進行 通報,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先予敘明。 三、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定義之學校指公私立 各級學校,惟幼兒園係屬學前教保機構,非性平法第2條定 義之學校,且幼兒園編制現況、課程教學特殊性及2至6歲 幼兒身心發展特質等情,前經教育部第5屆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決定確認幼兒園不適用或準用性平法之 規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104年5月18日臺教國 署學字第1040054959號函(諒達)宣導在案。

四、承上,公私立幼兒園如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 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處理。若隸屬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 兒園,發生前揭事件之調查處理,建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另倘發生幼 生及幼生之性騷擾行為時,因幼兒屬無行為能力者,宜回 歸以教育輔導措施處理,爰請持續加強幼兒園實施教保活 動課程,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俾提升幼兒園安全防治教 育及健全幼兒身心之發展。

113年度宋屋模範生0327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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