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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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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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100504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檢送本府海管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發布令影本及相關附件1式,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海管處111年5月30日桃海管字第1110003935號函辦理。 |
二、 | 草漯沙丘前於109年6月11日公告指定為地質公園,爰為妥善 管理維護草漯沙丘原有地形地貌,凡有使用該園區進行公共 工程、學術研究、影片拍攝、環境教育、生態保育、文化創 意、休閒體育活動者,應依旨揭知規定向該處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
三、 | 承上,申請人未依規定將場地回復原狀,或違反管制事項,申請日起算2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