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3年9月30日(星期一)止,請貴校於開學一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點及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
四、 | 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
(一) | 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
(二) | 優待名冊1份 |
(三)印領清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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