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25日府交運字第1110298466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21日標準三字第1115025629號函辦理。 |
二、 | 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未依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將依情節及飛安影響程度進行裁處,爰請務必依飛航規定辦理飛航活動。 |
三、 |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相關資訊亦可查詢民航局網站「無人機專區」網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綜合規劃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