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113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敬請配合辦理:
(一)113年1月至12月任職本校未滿1年者(例如1130801新進教師、代理教師及他校調入教師等),請於113年12月20日(五)前檢附曾於本校或他校任教之按日支薪短代服務證明或按月支薪之長代服務證明等送人事室辦理年資併計(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截至期限日未提出者,逕以本室之統計資料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二)曾於本校或他校任教之日薪或月薪之服務證明請洽本校或他校開立。(按日計支短代教師12月有在本校代理,得併計年資於本校或他校申請年終工作獎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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