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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1-05 | 點閱數: 1089
109學年度第二學期定期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第1、2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詳如簡章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三、報名日期:         第1次:110年01月13日8時至16時止。(資格詳如簡章)         第2次:110年01月21日8時至16時止。 (資格詳如簡章)  四、詳情請參閱簡章(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 | 2020-11-06 | 點閱數: 570
一、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客家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110學年度招生,考試方式為初試:書面資料審查(免筆試)及複試:口試,招生海報如附件。 二、 網路報名日期:109年12月01日上午9:00開始至109年12月10日下午3:30截止。 三、 訂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得參加複試名單,110年1月9日舉行口試。 四、 110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網址: http://pdc.adm.ncu.edu.tw/...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20-10-22 | 點閱數: 455
【人事室通知】 為配合教育局資安規範要求,差勤系統於今晚2020/10/22(四)晚上20:00~23:00將進行停機進行系統更新與維護,停機期間系統將暫停服務~ 更新項目-修改員工帳號資料※※於10/23(五)帳號全面改為身分證字號後7碼 。 10/23起請注意帳號登入之變更!!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10-15 | 點閱數: 360
一、本年度辦理之各項活動報名日期自109年10月12日起至10月25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本次活動之實施計畫、各項活動辦理日期、行程等均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請自行上網下載。 三、本基金會網站:http://http://www.ttbf.org.tw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會員註冊後再行報名。(加入會員程序,請參閱會員註冊教學)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8日台教福基字第1090000325號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10-15 | 點閱數: 561
1.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服務法第13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所訂經營商業之範疇者,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 2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務,除經該社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者,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又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故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 總額5%,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3.至未兼任...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 | 2020-10-15 | 點閱數: 348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由現行12%自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至112年調整為15%,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09年8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397851號、考臺組叁二字第10900062681號公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8日桃教人字第1090081487號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10-15 | 點閱數: 35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6日桃教人字第1090090732號函)
訪客 - 人事 | 2020-10-15 | 點閱數: 358
第12至第13梯次活動訂於109年10月12日至10月21日受理報名 活動詳情及報名方式請參閱活動網頁(https://sweethome.moi.gov.tw/love109)或由內政部戶政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連結前往。   (依本府民政局109年10月8日桃民戶字第1090016607號函及內政部109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7372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10-15 | 點閱數: 973
一、依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復查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至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益性質者,或該事務不具「經常」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