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桃園市府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自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下稱加班餘數併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1001583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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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市府各機關自111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試辦加班餘數併計,而學校部分是否試辦及試辦對象範圍,授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自行決定。現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差勤作業均已完成資訊化,且差勤管理系統加班餘數併計功能已整備完竣,爰自111年3月1日起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有關試辦原則及方式如下: |
(一) | 試辦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
(二) | 試辦對象: |
1、 |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同本府規定,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 |
2、 |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計算至分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及第32-1條規定,勞工出勤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止,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予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補休時數計算,參照前開公務人員加班餘數計算方式,惟未滿1小時之加班餘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發加班費部分,由各校相關業務費支應。 |
3、 | 兼行政教師:加班餘數併計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惟加班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
4、 | 教師(含代理教師):因上下班無需刷卡且工作以教學為主,如係經學校指派辦理專案性工作且事先簽奉核准加班者,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以為佐證,加班餘數併計參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
5、 | 上開人員加班事由如係辦理專案性業務(本局或其機關委託辦理專案性業務、活動或工程)或課後輔導、課後照顧與課後社團等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代付款項業務),始得依各該專案性業務、代收代付款項業務之支領加班費規範,支領加班費。 |
6、 | 另教師如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仍依本府110年1月29日府教中字第1100025040號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