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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20-07-13 | 點閱數: 358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執行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109年6月30日生效,正式施
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
條第1項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
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
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
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五、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
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六、另依解聘辦法第23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
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
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
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
處理。」。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案件時,應
依據教師法第9條第3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八、檢附解聘辦法QA彙整表,供各校參考。